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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CAFC擴大通用性商標名稱測試後,飲料巨頭們對「ZERO」商標之爭發回TTAB重新審理

  • 作家相片: Right IP Adviser
    Right IP Adviser
  • 2018年8月24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2018年8月27日

  本文案件中,飲料巨頭Coca-Cola Co.(即可口可樂公司)欲將「ZERO」名稱作為其品牌一部分進行專有註冊,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簡稱TTAB)認為「ZERO」名稱不屬於通用性商標,但在競爭對手上訴後,聯邦巡迴法院(簡稱CAFC)基於三點原因認為TTAB運用了不正確的法律標準並將該案發回TTAB重新審理:第一、TTAB在調查名稱的通用性時提出錯誤問題;第二、TTAB未能評估名稱描述性的程度;第三、TTAB未能採用嚴格角度審核證據。

  一家公司是否可以擁有對無卡路里軟飲料使用「ZERO」名稱的排他權?美國CAFC將該問題發回至TTAB重審,法院認為TTAB在最初解決該問題時既使用了錯誤的法律框架。

  可口可樂公司欲將「ZERO」名稱作為其品牌一部分進行註冊,由此引起Royal Crown Company, Inc. 和 Dr Pepper/Seven Up, Inc. (簡稱「皇冠公司」) 產生與其就該註冊名稱長達十幾年之久的爭議。皇冠公司與可口可樂公司均在飲料市場中競爭,並且雙方都使用「ZERO」名稱與旗下多種飲料產品聯繫在一起。例如,皇冠公司使用DIET RITE PURE ZERO與其商標聯繫;可口可樂公司使用COCA-COLA ZERO 和SPRITE ZERO與其商標聯繫。在實踐中,兩家公司的商標均與最低或無卡路里飲料一起使用。倆家公司均對各自的「ZERO」品牌飲料產品遞交了美國聯邦商標申請。皇冠公司在申請中放棄對「ZERO」名稱的權利(注:簽署免責聲明並不意味著移除標記中的主題,而僅是商標權人對這一主題不主張擁有排他權的聲明。)而可口可樂公司在申請中沒有放棄對「ZERO」名稱的權利,相反,其遞交了該名稱獲得顯著性(Distinctiveness)的聲明,並得到USPTO認可。

  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或服務標識名稱本身不具有固有顯著性(inherently distinctive),如描述性商標(descriptive mark,指僅僅描述了其使用商品的功能、品質、成份等特點的商標)、地名商標和姓氏商標,該類商標只有在商標權人證明其商標在商業上已獲得顯著性或第二含義後,方可獲得在主註冊簿(Principal Register)上的註冊。

拓展:15 U.S.C. §1052(f) 商標獲得顯著性(Distinctiveness) 或第二含義( Secondary Meaning)

  自2007年起,皇冠公司對可口可樂公司含有「ZERO」構詞要素的19項申請提出異議(Oppositions),辯稱當「ZERO」一詞的使用與可口可樂公司產品相聯繫時,該詞僅具有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或是通用名稱(Generic)。皇冠公司要求可口可樂公司必須放棄該詞的排他權。多項異議被整合後,TTAB對皇冠公司的部分異議予以支持,但部分被駁回。相關部分中,TTAB認為皇冠公司並未證實普通消費者在主要使用或理解「ZERO」一詞時會聯繫到商品種類中的軟飲料、運動飲料或能量飲料,反而僅與可口可樂公司的ZERO系列飲料進行聯繫,因此這一詞語並非通用名稱。TTAB進一步認為可口可樂公司證實了當描述性詞彙「ZERO」作為商標的一部分用於軟飲料、糖漿、濃縮液和製作軟飲料的粉末時,該描述性詞彙獲得了顯著性。基於此TTAB駁回了皇冠公司對可口可樂公司申請的異議。

  上訴中,CAFC撤銷了TTAB的駁回裁決,法院認為TTAB在制定「通用性商標測試(Test for genericness)」的構架中出現錯誤,未能確定可口可樂公司的「ZERO」一詞是否具有高度描述性(Highly descriptive)。特別是,CAFC發現TTAB在評估「ZERO」名稱的通用性時提出了錯誤的問題,TTAB未能考慮到如果相關公眾理解一個詞語指的是某類產品或服務的關鍵要素(Key aspect),這個詞語對於該種類的產品或服務可以是通用性名稱。CAFC進一步解釋:如果公眾對「ZERO」一詞的理解是當其與指定飲料名稱結合時,指一種具有特定特徵的子類別(Sub-group)或飲料類型,這足以使該詞成為通用性名稱。法院還提示TTAB沒有考慮到相關消費者是否會將「ZERO」一詞視為軟飲料、運動飲料或能量飲料子類別的通用性名稱。發回重審中,CAFC指示TTAB檢測:「ZERO」一詞是否因其指向至少一個子類別或類型飲料的關鍵要素而成為通用性名稱。

CAFC還發現TTAB在分析「ZERO」一詞的描述性時出現錯誤。雖然TTAB確實陳述了普遍的觀點,既高度的描述性要求更多實質證明其獲得顯著性,法院指責TTAB沒有就「ZERO」一詞的描述程度做出正式調查,並且沒有通過「嚴格角度(Exacting lens)」來評估可口可樂公司的證據。法院撤銷了TTAB關於「ZERO」獲得顯著性的裁決,法院解釋TTAB必須對「名稱的描述程度作出調查,在「通用性」至「僅具有描述性」的範圍內,並且必須解釋是如何評估證據記錄以得出結論的。」 商標從業者在尋求確立高度描述性名稱已獲得顯著性時,應注意CAFC的「嚴格角度」證據標準。   在評論CAFC的意見時,Thomas J. McCarthy教授指出法院可能曲解了The Lanham Act所定義的通用性測試。例如,The Lanham Act規定用於決定一項註冊商標是否成為通用性商標的測試為:「對於相關公眾而言註冊商標的首要意義(Primary significance)……變成了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性名稱或與之相關的使用」15 U.S.C. § 1064(3)。值得注意的是,The Lanham Act並不考慮商標是否指向產品或服務的「關鍵要素」,法案只是檢測商標的首要意義是否為產品或服務的通用性名稱。對通用性商標名稱測試進行擴大,CAFC顯然模糊了通用性名稱和描述性名稱的界限。如果一項名稱描述了成分、品質、性質、功能、特徵、目的或其使用的產品或服務,該名稱則被考慮為僅具有描述性,TMEP 1209.01(b)。CAFC對「ZERO」的通用性測試,既「指向產品的關鍵要素」與描述性商標測試中的「描述品質/特徵等」非常接近。因此,法院這一決定可能造成商標權人及法院更難對描述性名稱和通用性名稱進行區分。   描述性名稱和通用性名稱間的區別在商標法中至關重要。一名標識所有人在展示描述性名稱獲得顯著性後是可能獲得商標權的,但通用性名稱無法獲得顯著性。潛在地擴大通用性名稱的目錄,對於獲得顯著性的描述性名稱而言,CAFC的做法會對其商標權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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