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買加 - 2013年商標法修訂法
- Right IP Adviser
-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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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1日生效的《2013年商標(修訂)法》在幾個方面更新了牙買加的商標法和規則,包括異議和撤銷程序,在先使用者的權利,擔保權益的登記和商標申請的可轉讓性。
異議程序的變化
在修訂之前,申請人自收到通知和異議意見聲明及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必須提交反陳述,且不可延長。而這兩個月的限期,在修訂後已可以延長,但必須在最初的這兩個月到期之前尋求延期,並概述要求延期的理由。
冷靜期
一旦申請人或他的代表收到異議意見聲明及通知,過去只有兩個月的時間來提交他的反陳述。但是,2013年修訂案允許各方同意另外兩個月,即「冷靜期」,以促進和解討論。如果異議方同意,則允許在最初的兩個月期限到期後進一步延長冷靜期至六個月。
新規則規定,申請人應在冷靜期屆滿後的一個月內提交其反陳述,否則該申請被視為撤回。但是根據與延期相關的一般規定,一旦對手同意最初的兩個月,申請人仍可申請超過這六個月期限的額外延長時間。而額外的延長由註冊官自行決定。如果進一步延期被授予,但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最後期限之前沒有提交反陳述,則該申請同樣將被視為撤回。
撤銷程序的變更
在修訂之前,如果自註冊之日起的三年至申請撤銷之日前一個月,商標的擁有人或者由擁有人同意的人(就註冊所涵蓋的商品/服務)沒有在牙買加使用該註冊商標且沒有正當的不使用理由,商標註冊很容易被撤銷。
根據修訂法的措辭,該期限現在為五年,從撤銷申請之日起追溯計算,而不是由註冊程序完成之日。
如果商標在申請撤銷之前已連續五年沒有使用,並且擁有人也沒有提出合適的不使用理由,也可以成功撤銷商標。其中,撤銷程序的目的必須是「善意使用」。
根據修正,可能會對公眾產生對所登記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造成欺騙或混淆的商標也可以被撤銷。
一般的時間延長
2013年修訂法使某些事項的時間可以得到延長,而這些事項在以前是固定不可延長,包括提交異議和反陳述。此外,除當事人各方可以要求延期外,註冊官也可以自利倡議授予延期。
保留在先使用者的權利
2013年修訂法禁止註冊擁有人限制或干擾在先使用者在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商品/服務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非常相似未註冊商標,但前提是該在先使用者必須在註冊擁有人商標申請之前已經開始使用該商標,並且持續一直在使用。該註冊所有人也不能就在先使用者就這些商品/服務提出的相同或非常相似商標的註冊申請提出異議。
商標申請也是財產
以前,申請中的商標不可轉讓,必須等待商標授予註冊後才可以轉讓。現在,商標申請成為一種財產權,因此可以通過轉讓、遺囑或其他法律的運作,以與其他個人或可動產相同的方式進行轉讓,並可以與企業的商譽或其他方式一起轉讓。而且商標申請也可以與商標註冊和其他個人或可移動財產的相同方式進行收費。
擔保權益
商標局不再對註冊商標的擔保權益的授予進行登記,因為這是基於2013年《擔保物權和個人財產法》所新設的證券登記處的工作範圍。
其他變更
不接受商品服務分類的類別標題
根據牙買加知識產權局(JIPO)於2015年2月4日發布了一份通知,商品服務分類的類別標題將不被接受,JIPO僅接受由申請人根據商標的使用或打算使用而列出的特定商品或服務。
如以類別標題提交申請,在初步審查商標申請表後,JIPO將要求申請人重新列出要求保護的特定商品和/或服務。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需要提交修改後的商品服務清單以及繳交額外的費用。
Source: mondaq Author: Dianne Da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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